伪造《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国知局永久停止受理该公司商标代理业务!法人被拘役!
2020年2月,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委托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版为模板,自行修改申请人、申请地址等内容,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给委托人。
2021年3月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A9C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XXXXXXXX
经查,2020年2月,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委托人的“武吉泰”(33类、35类)、“武林百岁酒”(33类、35类)商标注册申请,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版为模板,自行修改申请人、申请地址等内容,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发现后,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确认未出具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2021年3月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2年3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本局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为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的规定,决定永久停止受理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业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并承担未妥善处理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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